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买贵重商品或服务。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分期债务无法按期还款时,是否会被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呢?本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得出结论:协商分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现财产权益,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提交具有书证等法律效力的证据,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应当证明相应的原因,并说明取得证据的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具有书证效力的证据,而协商分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协议,因此并不属于书证证据的范畴。
二、协商分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涉及房地产、拍卖、担保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也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主。
由此可见,协商分期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范畴,因而不具备执行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范畴。
三、司法实践也肯定了协商分期的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协商分期造成的欠款,法院多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而非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即使是最终采取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暂缓执行,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时间。
结论:协商分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协商分期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虽然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会产生不良记录,但这不等同于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违约行为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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